张炯律师,男,1981年2月出生,民革党员,从事律师职业十七年,现为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政协湘潭县第八界、第九届政协委员。2016年被湖南省律师协会评为“湖南省优秀县域律师”。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 详细>>
律师姓名:张炯律师
电话号码:0731-52808089
手机号码:13973292227
邮箱地址:849853602@qq.com
执业证号:14303200110960216
执业机构: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湘潭市湘潭大道万达广场B座32楼
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一、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相关证据。二、债权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其他约定义务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银行汇款凭证、或者在场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三、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把配偶另一方也列为共同被告。四、有证据证明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可根据情况选择提供或者不提供。上述证据要尽量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某个证据就足够了而放弃了提供其他证据的机会,否则孤证一旦发生问题,会使得整个官司彻底输掉。
对于债务人而言,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是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消灭的证据材料。但提请债务人注意,如提供的是系伪造、或者带有其他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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