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炯律师,男,1981年2月出生,民革党员,从事律师职业十七年,现为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政协湘潭县第八界、第九届政协委员。2016年被湖南省律师协会评为“湖南省优秀县域律师”。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 详细>>
律师姓名:张炯律师
电话号码:0731-52808089
手机号码:13973292227
邮箱地址:849853602@qq.com
执业证号:14303200110960216
执业机构: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湘潭市湘潭大道万达广场B座32楼
原审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任某某、张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10元,合计5241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再审申诉结果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3民申1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任某某,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系再审申请人任 之妻。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某,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
再审申请人任某某、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321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任某某、张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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